研究生导师老板化不能存在即合理
研究生导师“老板化”不能“存在即合理”
尤小立
苏州大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近年来,国内高校导师与研究生关系所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最近一次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便是北京邮电大学数名研究生联名举报其导师的事件。这些事件背后,几乎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关注点,那就是研究生导师的“老板化”倾向。
对此,公众以及业内专家学者已经贡献颇多见解。不用说,这些见解几乎无一例外都持反对态度。但就像很多不正常现象一样,导师“老板化”倾向明明遭到大多数人反对,却作为一个“正常现象”招摇过市。这恐怕才是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关研究生导师被称为“老板”的现象,约20年前就进行过一轮讨论。彼时,反对者亦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导师就是老板”。言下之意是其已然成为“事实”,因而持反对态度的参与讨论者无须再“掩耳盗铃”。
尽管从现实看,上的反对未必妨碍某些导师欣然自得地接受“老板”称谓,但这个“事实”也有合理与否的问题。如果不厘清背后因素,必然会陷入庸俗化理解黑格尔所谓“存在即合理”的怪圈中。
我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导师的遴选实行的是“资格制”,即一旦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便直至退休一直有效。此时,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需要“请”导师培养研究生。但时至今日,研究生导师已经由“终身制”改成了“申请制”,且一年一申请,不申请则自动取消导师称号和招生资格。如此,等于导师需要反过来“请”行政管理人员批准自己招生。近些年更甚,非有科研项目(经费)者不允许招收研究生的政策已在全国多数大学铺开。
通过科研项目(经费)获取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管理模式自然是“舶来品”,引进它的初衷或许是为了避免某些研究生导师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暂不考虑这种导师管理模式是否会“水土不服”,仅从功能上看,其副作用也未必小于正效应。
科研项目(经费)对于广义的理工专业导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简单地说,这类导师管理模式的特点就是由导师提供研究思路,争取项目和经费,甚或负责公关,由研究生来具体实施。但问题是——研究经费是导师出的,学校规定的生活补助金也是导师出的,而导师开办公司又是政策鼓励的,面对导师主导的公司,研究生不可能置身事外。在此情况下,导师不仅成了名义上的“老板”,其除经费、补助金外,还会另发固定的“劳务费”若干,因而也是事实上的“老板”。
既然导师被“老板化”,而“老板”又性情各异、素养不一,要求研究生做些研究之外的“工作”也就在所难免。北邮这位导师不过是“要求”太过极端的一例而已。
在认定导师“老板化”不可取、应该加以反对的同时,现行导师管理模式又在推动导师的“老板化”,这是第一个悖论。
现在看来,除了“学科大牛”、有行政职务的“双肩挑”者以及“帽子”人才外,多数大学教师并没有享受“老板待遇”。因为这种“待遇”需要个人申请,一年一次,而项目中标又像掷骰子,具有不确定性,教师为获得招生资格,必然会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科研以外的项目申报或找寻经费上。这也是媒体反对导师“老板化”的声音得到多数教师共情和支持的原因。它也放大了另一个悖论,即媒体反对得越激烈,管理方越无动于衷。
在媒体反对导师“老板化”的依据中,“平等”是一个关键词,他们的核心诉求是呼吁师生之间保持平等,批评导师“老板化”所造成的不平等。
应该说,这一诉求充满正义性。但从概念上说,平等是指人格上的平等。揆诸当下,导师创办公司、个人出钱补贴学生,已经让两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研究生也从单一身份转变为“学生”与“职员”的双重身份。既然是导师公司的职员,就应该尽职员之义务,这属于“职业道德”。因此,任何对师生“平等”的抽象呼吁都必然于事无补。
由此亦可看出,以上两个悖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在于抽象的道德批评与现实中导师管理走向之间的明显错位。
在医学上,“靶向治疗”的前提条件是找准“靶点”。这个原理也适合检讨导师“老板化”及由此生发的诸多非正常现象。而所谓“靶点”,就在于导师管理模式的日渐固化。类似“项目(经费)至上”的举措不仅让多数教师成为学术的“边缘人”,并因此失去学术动力,也导致少数获利教师在角色扮演上进一步异化。
从深层看,这种导师管理模式也是“教育”概念“泛化”的产物。在“泛化教育”的鼓吹者看来,大学课堂以外,诸如公司企业,甚至任何社会机构都具备“教育”的功能,导师“老板化”似乎也不违背“教育”的初衷。然而,此类想法明显是大学过度社会化后“自我”迷失的一种表现。
《中国科学报》 (2024-05-21 第3版 大学观察)